保安局指陳同佳自願自首 可在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處理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0/21 20:05

最後更新: 2019/10/2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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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指陳同佳自願自首,可在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處理。(資料圖片)

觸發香港修訂《逃犯條例》連串風波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預計將於本周三(23日)因洗黑錢罪名刑滿出獄,他日前已去信特首林鄭月娥稱已決定刑滿後就其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港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惟台灣法務部今日(21日)聯同陸委會舉行記者會指,台港雙方都有司法管轄權,由於疑犯及受害人均是港人,基於優先性及便利性,「應該由港方先
處理本案」。本港保安局晚上發表聲明指,陳同佳自願自首,可在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處理。

保安局指,陳同佳出獄後自願到台灣自首,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而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托辭及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認為有關做法完全跟
通緝目的相反。
 
保安局又稱,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並表示「陳姓疑犯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着甚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促台灣讓疑犯有贖罪機會,還死者公道。

責任編輯:吳婉茵